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助推诚信社会建设。近日,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该案由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院长谢建华担任审判长,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武晋阳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与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胡某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某某拒绝支付晁某某十万元工程款,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将名下七万元转移至他人银行卡,未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今后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将积极推进对拒执犯罪的准确高效打击,切实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司法权威的决心,既对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无视诚信,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甚至置若罔闻,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小聪明”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当被执行人选择“拒执”的那天起,刑事犯罪的齿轮已开始转动,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典型。违背承诺失信,规避执行就是犯罪,切莫弄巧成“刑”,撞了南墙再回头,为时晚矣!(顾同盼)
来源:刑事审判庭 周义梅
编辑:马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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